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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规范我委仲裁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均须向本会预缴仲裁费用。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1、计费
仲裁费用由受理室根据《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写预缴仲裁费用通知书交当事人。
2、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缴费,逾期不交,本会不予立案,特殊情况除外。
3、仲裁费用的缓交、减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对当事人提出(缓交、减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失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的限制。
二、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由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撤回仲裁申请,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上呈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之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已发出受理通知书,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预缴仲裁费70%的比例退回。
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并组成仲裁庭后,未开庭审理的,按预缴仲裁费50%的比例退回。
4、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或者需要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的,按预缴仲裁费30%的比例退回。
5、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开庭日之前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的,减少仲裁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在案件审结时酌情退回;在上述期限后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的,减少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不予退回。
6、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自动撤案或者自动撤回仲裁申请的,不予退费。
7、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而撤回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前,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无权管辖决定而撤案的,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4日正式施行。